近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排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進水導致出水超標被處罰
長葛市污水凈化站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遭遇進水超標怎么辦?
一、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對你站進行檢查,并于3月8日立案調查,發現你站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你站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顯示,2022年3月5日-11日期間,你站外排污水中氨氮、總氮污染物日均值連續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標準。長葛市環境監測管理站于3月7日對你站總排放口外排污水取樣(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監測報告顯示:COD測定濃度日均值為30/L、氨氮測定濃度日均值為17/L、總磷測定濃度日均值為0.10/L、總氮測定濃度日均值為29.3mg/L,其中氨氮日均值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標準1.125倍(標準值為8mg/L),總氮日均值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A標準0.953倍(標準值為15mg/L)。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站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長環罰告字〔2022〕12號)及送達回證,告知你站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站于4月1日向我局遞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未提出聽證申請。陳述申辯意見如下:2022年2月中下旬生化處理系統持續遭到高濃度、偏酸性污水進水沖擊,造成生化處理系統遭受嚴重破壞,硝化菌等微生物被殺滅以及中毒,不能發揮其正常作用,導致出水總氮、氨氮不能穩定達標。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置,截至3月29日系統恢復正常,出水指標穩定,在復查期滿前按照決定完成了改正工作。由于本次事故系因排污單位超標排污進入進水口對管網迅速造成巨大沖擊,事發突然,遠超出可控制范圍,已恢復正常污水排放,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局對你站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1.針對你站提出系因“2月中下旬持續遭到高濃度、偏酸性污水進水沖擊”情況,經調查,你站不能提供進水遭到沖擊相關證據,根據2月中下旬進水在線監測數據顯示,你站進水水質無高濃度污水進入;2.你站提出在復查期滿前按照決定完成了改正工作,而我局在3月11日作出并送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中,明確提出責令改正的時限為“立即改正違法污水超標排污行為”,而非復查期滿前改正,同時,按要求改正違法超標排污行為,系你站法定責任,不能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理由,相反,如未按照要求改正,還將受到進一步的按日連續處罰等更嚴厲責任追究。綜上,你站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情形,對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長環罰告字〔2022〕12號)、《送達回證》,《陳述申辯詢問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等為證。
根據你站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水污染防治類6,你站違法行為各項裁量因素判定標準為:廢水類別為“服務業廢水”,超標因子2個,排放去向或區域為“IV類水體”,排污超標狀況為“超標1倍以上2倍以下”,水日排放量為“不足5萬噸(生活污水處理廠)”,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能夠“配合調查”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結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公式計算,經集體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整(¥520000)。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站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站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民生銀行許昌長葛支行長葛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
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財務室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政策法規股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許昌市生態環境局或者長葛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長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公示,該行政處罰下達日期為2021年4月2日,處罰依據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目的規定。
工商信息顯示,廊坊碧水源主要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及水資源的再生利用、污水處理設備銷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間接控股子公司。
碧水源的有關人士表示,“該項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項目是進水水質超標,我們近期也將提出行政復議”,碧水源并未就記者發送的書面采訪問題作出回復。
對于碧水源上述說法,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案件審理室(下稱廊坊局)表示,“執法隊員通過調取企業在線監測數據,發現存在進水超標情況,進水水質超標不能成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行為免于處罰的理由!蓖瑫r該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該案行政復議通知。針對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現進水超標現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也未向有關部門報告”。
廊坊市生態環境認為,廊坊碧水源在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但廊坊碧水源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并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也未主動報告,直至廊坊生態環境局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才進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將“進水超標”作為免于處罰的理由。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執法部門要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所以,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鎖定相關證據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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